返還保險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詹士民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丙式車險,嗣因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發生投保車輛碰撞事故
,而向被告要求理賠,詎被告以原告未報案為由而拒不理賠
,令原告深感痛心,被告應退還原告歷年來所投保而繳交之
保險費等語,並提出保險單、保險費收據及被告公司113年7
月15日國產字第1130700080號函(均影本)為證。經查:被
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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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OLEV-114-員保險簡-1-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