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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保險簡
員林簡易庭

返還保險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詹士民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丙式車險,嗣因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發生投保車輛碰撞事故 ,而向被告要求理賠,詎被告以原告未報案為由而拒不理賠 ,令原告深感痛心,被告應退還原告歷年來所投保而繳交之 保險費等語,並提出保險單、保險費收據及被告公司113年7 月15日國產字第1130700080號函(均影本)為證。經查:被 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表單附卷可憑   ,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2025-01-21

OLEV-114-員保險簡-1-2025012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返還保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詹士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費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及其原因事 實(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 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 ㈠未具體載明原告欲請求被告退還「歷年保費(含汽車產險及 醫療保險)」之總金額(先分類、再合計)為多少元?(涉及 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之金額)。 ㈡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法律依據或何契約約定)?詳細說明 。 二、提出原告向被告投保汽車產險、醫療險之保險契約影本全部 、已保險費繳費單據影本(即本件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4-10-17

CHDV-113-補-706-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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