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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詹士民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因為車險理賠被拒,想拿回之前繳的保險費。但法院說,這案子應該去台北地方法院告,所以就移送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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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詹士民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丙式車險,嗣因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發生投保車輛碰撞事故,而向被告要求理賠,詎被告以原告未報案為由而拒不理賠,令原告深感痛心,被告應退還原告歷年來所投保而繳交之保險費等語,並提出保險單、保險費收據及被告公司113年7月15日國產字第1130700080號函(均影本)為證。經查: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表單附卷可憑 ,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