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尹冠瑋
上訴人 兼
法定代理人 尹義國
楊秋萍
送達代收人 詹湧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玟晴、連甲玫、連浩銘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58,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PCEV-113-板簡-47-20241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