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13號
原 告 謝叔志 住○○市○○區○○街00巷0號
被 告 鄭顏淑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10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引用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本院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判決
之諭知,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KSHM-113-附民-613-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