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SHM-113-附民-613-202411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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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13號 原 告 謝叔志 住○○市○○區○○街00巷0號 被 告 鄭顏淑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10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引用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本院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判決 之諭知,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心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