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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謝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肆佰柒拾壹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5

ULDV-113-司促-8800-20250115-1

壢小
中壢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1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玉芬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妍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 2日113年度壢小字第1178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萬5,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CLEV-113-壢小-1178-202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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