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4

案號

CLEV-113-壢小-1178-20241004-2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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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謝玉芬不服桃園地方法院的判決,提起了上訴,但還沒繳納上訴所需的裁判費。法院現在要求她在五天內補繳 1500 元的裁判費,如果到期沒繳,她的上訴就會被駁回。如果對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有意見,可以在十天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關於補繳裁判費的裁定,不能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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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1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玉芬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妍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 2日113年度壢小字第1178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萬5,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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