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1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玉芬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妍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 2日113年度壢小字第1178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萬5,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