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丙○○、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提出、敘明下列事項
:
(一)依原告主張之借款本金、利息換算,年息高達30%,請說
明得依約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譚明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被告有未成
年情形,則請依調得謄本資料補充起訴狀所載當事人之法
定代理人,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補正狀繕本
。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情事
,即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GSEV-113-岡補-475-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