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黃俊雄即豐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忠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5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CDEV-114-橋補-111-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