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2

案號

CDEV-114-橋補-111-20250212-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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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俊雄(豐鼎工程行)告李忠信請求給付工程款,但黃俊雄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裁定要他五天內補繳 6440 元,不然就駁回他的訴訟。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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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黃俊雄豐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忠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5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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