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賴依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742元(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502,833 1 利息 281,546 113/7/22 113/11/4 8.03% 6,565.65 2 違約金 281,546 113/7/23 113/11/4 0.803% 650.37 3 利息 34,052 113/7/7 113/11/4 11.03% 1,245.12 4 違約金 34,052 113/8/8 113/11/4 1.103% 91.58 5 利息 187,235 113/6/30 113/11/4 11.83% 7,767.64 6 違約金 187,235 113/7/31 113/11/4 1.183% 588.64 小計 16,909 總計 519,742
TPDV-113-補-3041-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