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安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泓勳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12年5月31日。⑵民國112年12月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49,860,000元正。
⑵新臺幣3,060,000元正。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
、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
構型商品相關交易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42年5月29日。⑵民國142年1
1月29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
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
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泓勳投資有限公司,債務
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泓勳投資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44,1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
民國114年6月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喪失
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2月1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1,510,513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
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帳務主檔及放款利率查詢表、存
證信函暨回執、商業登記資料、借款及結欠明細、不動產標
示清單、泓勳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
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
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屯區 惠仁 26 369.00 16分之2 2 臺中市 南屯區 惠仁 26-8 149.71 全部 3 臺中市 南屯區 惠仁 26-10 64.75 16分之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4層 一層:76.97 二層:79.97 三層:76.97 四層:69.53 合計:300.44 陽台:14.23 露台:4.35 花台:9.05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0號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號,面積1,48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62
TCDV-113-司拍-568-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