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賴文淑
被 告 江宗賢(原名:江宗翰)
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彌陀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金易緝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賴文淑對本院114年度審金易緝字第2號,被告江宗賢
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
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CTDM-114-審附民緝-6-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