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
債 務 人 趙文雄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趙文雄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
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
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見本院卷第2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
院卷第32-35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見本院卷第40頁
)、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42-44頁)、薪資表(見本
院卷第45、121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見本院卷第46-47頁)、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48-49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50頁)、銀行存摺影本(見本院卷
第117-118頁背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
山人壽)保單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119-120頁背面)、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
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29-130頁)為證,並有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7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62781
號函(見本院卷第133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52歲,居住在臺北市士林區,自陳每月收入
新臺幣(下同)2萬7,667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
出共約2萬7,493元(見本院卷第23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
相符,每月約餘174元可供還款,且其除有保單預估解約金1
,776元外(見本院卷第134頁),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本
院卷第50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830萬7,002元(見
本院卷第18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
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
債務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
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SLDV-113-消債清-94-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