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輪椅安全帶

共找到 1 筆結果(第 1-1 筆)

審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8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篤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674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篤彰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蔡篤彰係任職於社團法人高雄市善護關愛協會之居家照顧服 務員,於民國112年4至6月間某時起,受指派於指定時間至 高雄市前鎮區中華五路上之吳興隆住處(詳細地址詳卷), 為當時已中風臥床之吳興隆沐浴更衣、清理排泄物、抽痰等 ,並以輪椅推送吳興隆外出散步或復健,為從事看護業務之 人,負有妥為照顧被看護者,避免其發生生命、身體上危險 之義務。因吳興隆為中風患者,無法依靠自身力量穩坐於輪 椅上,除需由蔡篤彰協助使其能穩坐於輪椅上之外,更需搭 配輪椅上之安全帶,將吳興隆固定於輪椅上,方能避免吳興 隆不慎摔落,然因吳興隆平日乘坐之輪椅上安全帶早已損壞 而無法扣緊或固定,蔡篤彰屢向吳興隆家屬及關愛協會反應 此事同未獲解決,即不了了之。然113年1月6日11時24分許 ,蔡篤彰以輪椅推送吳興隆前往復健後返家途中,途經該處 社區中庭無障礙設施前,蔡篤彰本應注意因吳興隆有前述中 風疾患而無法穩坐,所乘坐之輪椅安全帶同無法發揮功能, 推送過程中除應謹慎緩慢前進外,更應避免行經顛簸不平穩 之處,以免吳興隆不慎摔落,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於已知前方有一小塊因車輛反覆碾壓而破損之路面坑 洞,且當時旁邊尚有其餘路線可以閃避該坑洞之情況下,疏 未注意行走於其他平整之路面,而直接推行輪椅行經該坑洞 ,致輪椅遭坑洞卡住,吳興隆則在毫無安全裝備約束之情況 下向前傾倒,頭部撞擊地面,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之傷 害,送醫救治後於住院期間併發肺炎及呼吸衰竭,接受氣切 手術後需仰賴呼吸器為生,且因自咳能力差仍反覆肺炎,無 法脫離呼吸器,已達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難治傷害之重傷結 果。 二、案經吳興隆之配偶張櫻英獨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 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蔡篤彰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 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 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 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偵卷第20頁、本院卷第49、107頁、第121至125頁),核與 證人張櫻英警詢、偵訊證述(見警卷第10至11頁、偵卷第20 頁)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及被害人之診斷證明書、病歷、阮 綜合醫院113年6月17日回函、邱外科醫院113年11月20日回 函(見警卷第13至17頁、偵卷第13頁、第23至35頁、本院卷 第57至73頁,病歷外放)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 ㈡、被告於本院固供稱吳興隆乘坐之輪椅安全帶早已損壞,其屢 向吳興隆家屬及關愛協會反應此事,卻始終未獲解決,其為 避免影響工作即未再提起(見本院卷第123頁),姑不論此 事是否為真(因檢警並未勘察輪椅之安全帶狀況或進行必要 鑑定),縱使為真,本案造成吳興隆摔落之直接原因,係被 告推行輪椅時行經坑洞所致,如被告將輪椅在平整路面上推 行,吳興隆縱未繫緊安全帶仍不致摔落,是本案應受評價者 ,係被告將輪椅推入坑洞之積極作為,而非未繫緊或更換安 全帶之不作為。查被告已供稱:因為吳興隆中風癱瘓,所以 他無法自己坐好在輪椅上,有時手或腳還會掉下來卡到輪子 ,而且我一開始工作時就發現輪椅的安全帶已損壞,我跟家 屬及協會反應過很多次必須要修好安全帶,吳興隆才不會從 輪椅上掉下來,但都未獲解決。事發當日我本來就知道該處 有坑洞,雖然我無法掌握坑洞之深度,但是看起來沒有很深 ,當日是壓到坑洞後吳興隆才摔落等語(見本院卷第49、12 3頁),顯見被告早已知悉其當日推行輪椅之路線上有一深 度不明之坑洞,復知悉輪椅之安全帶早已損壞,吳興隆之身 體狀況更無法自行避免摔落,本應基於其維護吳興隆安全之 業務上注意義務,謹慎緩慢推行,並選擇平整路面行進,避 免吳興隆不慎摔落,卻仍未閃避改走其餘平整之路面,反直 接自深度不明之坑洞通過,導致輪椅遭坑洞卡住,吳興隆在 慣性作用下向前傾倒,頭部撞擊地面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 出血之傷害,被告顯有違反注意義務之情事。又依被告提出 之當日現場照片(見偵卷第35頁),該坑洞占中庭面積之比 例不大,且距離無障礙坡道入口處仍有相當距離,坑洞周圍 仍有足夠空間及平整地面可供輪椅通過,益見被告當時並無 何不能履行上述義務之障礙,被告如有遵守上述注意義務, 即不至發生本件事故,此部分過失行為甚為明確,與被害人 所受傷勢及後述重傷結果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可認定。 ㈢、有無發生重傷害之結果,係屬客觀事實,應由法院依據事證 及醫療專業機構之鑑定意見審酌判斷。又刑法第10條第4項 第6款所定重傷害,除應不符合前5款所列舉之重傷外,凡傷 害結果對於身體機能或健康有重大影響,且該傷勢不治或難 治者,即屬之。傷害之重大與否,以其身心機能是否完全喪 失(失能)或效能有無嚴重減損致影響其原本日常生活功能 為斷。是否「不治」或「難治」,則應從醫療觀點,依據該 醫療領域當時醫療常規之治療可能性,預估重傷是否永遠或 長期持續存在。除依醫師之專業意見外,亦應參酌被害人治 療回復狀況及一般社會觀念認定之,如機能之損傷程度已達 不治或難治,且對於被害人之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已產生重大 影響,即構成該款所稱之重傷。查被害人雖原有中風情事, 但係因本次事故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之傷害,始需住院 接受治療,於住院期間併發肺炎及呼吸衰竭,接受氣切手術 後需仰賴呼吸器為生,且因自咳能力差仍反覆肺炎,臨床狀 況不穩定,無法脫離呼吸器,恐已難有改善或恢復之可能, 需長期仰賴呼吸器及他人全日照護,有前揭阮綜合醫院及邱 外科醫院回函可憑,足徵被害人確已因本次傷害導致需長期 仰賴呼吸器為生,且狀況難以改善,仍屬對身體機能或健康 有重大難治傷害之重傷結果。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㈡、爰審酌被告身為從事照顧服務業務之人,應本其專業知識及 職能妥適照顧被害人,更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狀況、輪椅損壞 狀況及被害人無法穩坐輪椅,有摔落之風險等情瞭若指掌, 復清楚知悉輪椅行進路線上有坑洞,卻仍未善盡業務上應盡 之注意義務,任意自坑洞通過,導致被害人因此摔落地面, 受有事實欄所載重傷害,使被害人原已中風之身體健康狀況 更行惡化,對被害人及家屬均帶來身體、精神及照料上之負 荷,應負全部之過失責任,違反義務之過失程度及所生損害 均非輕微,所為自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 見悔意,且原與關愛協會及被害人家屬已達成初步賠償協議 ,但後來又因給付方式無法達成共識,且關愛協會委任到場 之律師竟欠缺授權等原因而無從達成調解,業據告訴代理人 當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5頁),並有本院調解紀錄在 卷,並非被告自始即拒絕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失,尚可 經由民事求償程序獲得填補,即毋庸過度強調此一因子。被 告又無前科,有其前科紀錄在卷,素行尚可,暨其為高職畢 業,目前無業靠打零工為生,無人需扶養、家境貧窮(見本 院卷第125頁)等一切情狀,並參考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 人歷次以言詞或書面陳述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 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合於 緩刑之要件,但被告過失情節非輕,更對被害人及其家屬帶 來更大之身體及照料、費用支出等負荷,被告卻迄今仍未能 展現誠意,盡力與被害人家屬尋求可行之調解方案並盡力賠 償損失,除參與本院安排之調解外,別無其他積極磋商、尋 求原諒之舉,是否已深刻體認過錯及其行為造成之危害而真 誠悔過,實非無疑,難認無須經由刑之執行,即可徹底悔悟 ,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自我約束不再犯罪,故本院 認被告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不宜宣告緩刑,併予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025-02-14

KSDM-113-審易-1826-2025021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