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邱芯紜

共找到 2 筆結果(第 1-2 筆)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邱芯紜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炯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2025-03-10

TCEV-114-中補-825-20250310-1

司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40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邱芯紜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進炯、林綵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該事件已經終結,應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100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 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准予訴訟救助之事件終結後, 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 序,基於同一理由亦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 122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第二審訴訟繫屬中,經兩 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而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已繳裁判費3分之2,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63條準用第420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揆其立法本旨 ,與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 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之意旨 相同,均係為鼓勵當事人避免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止息 訟爭,減省法院之勞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 定意旨參照),是當事人於第二審合意移付調解而成立者, 得聲請退還3分之2之費用僅為該審級所繳之裁判費,非屬移 附調解成立之該審級裁判費,尚不包含在內。故法院於職權 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得逕行扣除得聲請退還之三分之二 裁判費後,確定當事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額。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原告聲請訴 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2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系爭事件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2930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原告提起附帶上 訴,於第二審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並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13年度上移調字第565號調解成立,該調解筆錄調解成 立內容第五點記載:「聲請、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各該程序卷宗查核無誤。又參 上開調解筆錄所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等文之意旨,應係指兩 造原已各自預先支出或依法原應由該造所預先支出之費用, 於調解成立時即由該原已支出或依法原應支出之當事人自行 負擔而言。 三、經查,系爭事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系爭事件第二審原告 提起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00元,因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又系爭事件因 移付調解並調解成立,則該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由本院按 首開說明依職權先予扣除得聲請退還之3分之2,其餘暫免繳 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600元(計算式:4,800×1/3=1,600),及 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合計8,100元,依上開調 解筆錄關於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意旨,即應由原應繳納之受 裁定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計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4-12-17

TCDV-113-司他-540-2024121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