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EV-114-中補-825-202503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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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臺中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案號是114年度中補字第825號。原告邱芯紜委託律師張琇惠,對被告陳進炯等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法院發現原告還沒繳裁判費,金額是新台幣6700元。所以法院要求邱芯紜在收到裁定後七天內補繳,如果期限內沒繳,法院就會直接駁回她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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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邱芯紜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炯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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