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小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葉芙均即萌宠世界宠物店
被 上訴人 邱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
本院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0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上
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
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
項、 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次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
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
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
、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
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且按法院有無不能得心證或有
無其他必要情形,非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可,乃一種事實,法
院未為職權調查證據,究不生違背法令問題(最高法院85年
度台上字第55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當事人就小額訴訟事
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
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
,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
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
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
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
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
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
如上訴人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書,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 項前
段及第471 條第1 項之規定,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伊為合法店家,一切均係按照雙方簽立之合
約賠償、更換等值幼犬,事發後也有陸續提供幼犬給客人等
語。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
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係屬事
實之陳述及對本案之答辯,並未表明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之情形,且未指明所違背之法規、法則、司法解釋或
最高法院判例,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難認上訴人已於上
訴狀內依法表明原審判決如何具體違背法令;況上訴人係於
113年9月11日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
印 在卷可稽,其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又未另行具狀補充合
法之 上訴理由,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本院亦毋庸命其補
正;是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具上訴之合法程式,其上
訴為不合 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
3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
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 、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TYDV-113-消小上-3-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