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張蕙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邵盛彬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1,87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TLEV-113-六簡調-596-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