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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7號 債 權 人 郭坤昌 債 務 人 葉國良 葉偉聖 施旭光 一、債務人葉國良、葉偉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國良、施旭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2,175,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04

CHDV-114-司促-527-20250204-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7號 債 權 人 郭坤昌 上列債權人郭坤昌因與債務人葉國良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郭坤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1-15

CHDV-114-司促-527-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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