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V-114-司促-527-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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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郭坤昌和葉國良等三人有支付命令的事件,法院要求郭坤昌在收到裁定5日內補正一些事項,不然就會被駁回。要補正的事項是補繳裁判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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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7號 債 權 人 郭坤昌 上列債權人郭坤昌因與債務人葉國良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郭坤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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