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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補
士林簡易庭

返還押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05號 原 告 鼎軒室內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和 被 告 徐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訴時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 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SLEV-114-士補-105-20250321-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達國際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軒室內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15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2-05

SLDV-113-司促-13559-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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