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V-113-司促-13559-20241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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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冠達國際石材有限公司請求鼎軒室內規劃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153,153元,外加利息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鼎軒室內規劃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冠達國際石材有限公司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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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達國際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軒室內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15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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