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8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鄒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鄒素貞於91年06月10日起
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
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
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8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386元 鄒素貞 自民國95年03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04164元 鄒素貞 自民國96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TCDV-113-司促-37821-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