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2540號
聲 請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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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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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鄭涵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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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
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補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3
年12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PCDV-113-司執-192540-20241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