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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鄭涵綾的清償票款事件,但因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補繳執行費用,所以法院就裁定駁回了他們的聲請。簡單來說,就是銀行沒繳錢,所以強制執行的聲請被法院打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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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2540號 聲 請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鄭涵綾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補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3年12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