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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梁志義 代 理 人 何伯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29447-3 1 1,000 2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1-9 1 1,000 3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2-0 1 1,000 4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3-2 1 1,000 5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339-5 1 1,000

2025-03-31

SCDV-114-除-96-20250331-1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梁志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股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29447-3 1 1000 002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1-9 1 1000 003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2-0 1 1000 004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3-2 1 1000 005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339-5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14

SCDV-113-司催-355-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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