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CDV-114-除-96-202503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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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梁志義 代 理 人 何伯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29447-3 1 1,000 2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1-9 1 1,000 3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2-0 1 1,000 4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3-2 1 1,000 5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339-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