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金重恩

共找到 2 筆結果(第 1-2 筆)

雄調簡
高雄簡易庭

請求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調簡字第1號 原 告 金重恩 被 告 沈義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1 13年度雄補字第273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41,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95元,並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73頁),惟原告迄 未繳納,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 79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 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2025-02-21

KSEV-114-雄調簡-1-20250221-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請求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32號 原 告 金重恩 被 告 沈義評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撤 銷調解之訴,足使原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 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係將調解成立內容,予以撤銷之形 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 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 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之訴 訟標的屬財產權性質之形成權,如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 利益即為回復其原聲請調解時請求之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6,041,865元(含本金4,35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 1,691,864.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6,041,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2024-12-26

KSEV-113-雄補-2732-2024122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