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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相 對 人 鉅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52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10月19日 7,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1日 CH0000000 002 112年10月19日 3,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1日 CH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07

CHDV-113-司票-1525-20241107-2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上列聲請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鉅寶建設有限公司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聲請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4-10-16

CHDV-113-司票-1525-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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