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貝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佳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
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
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KSEV-114-雄司補-4-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