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鍾華貞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友正
原 告 鍾昀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英樓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國家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SCDV-113-補-1304-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