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CDV-113-補-1304-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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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鍾華貞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友正 原 告 鍾昀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英樓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國家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