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0號
原 告 陳森二
被 告 詹琮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於民國112年5月2日簽立,
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鍾振光事務所以112年度北院民公光字第0
0365號公證書公證之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全部無效。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契約之借款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TPDV-113-補-2990-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