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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繼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莊根榮 視同上訴人 莊坤鐘 特別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被上訴人 莊文達 鍾莊月鳳 莊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 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 5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112年度家繼訴 字第6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起10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答詢表 在卷可參,依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2024-12-20

SCDV-112-家繼訴-69-20241220-4

家繼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莊根榮 視同上訴人 莊坤鐘 特別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被上訴人 莊文達 鍾莊月鳳 莊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23萬5,559元(計算式如附表一、二、三總計 8,088,896÷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萬9,61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附表一: 編號 遺產內容(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起訴時) 1 新竹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 544,745元(115.86×37,614÷8) 2 新竹縣○○市○○段0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1/8;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0號) 32,375元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00元 100元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4元 24元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70,233元 970,233元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10元 210元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82元 82元 8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70,136元 270,136元 9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號帳戶存款250元及利息 250元 10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00000000000000號存款0元 0元 11 六暉-KY股票(1100股起訴收盤價34.35元) 34,350元 12 大毅股票(1000股起訴收盤價48.3元) 48,300元 13 榮運股票(1000股起訴收盤價28.15元) 28,150元 14 國賓股票(4000股起訴收盤價52.10元) 208,400元 15 臺企銀股票(1187股起訴收盤價14.25元) 16,915元 16 崇越電通股票(1000股起訴收盤價74元) 74,000元 17 旭富股票(1350股起訴收盤價118.50元) 159,975元 18 力達-KY股票(1160股起訴收盤價35.55元) 41,238元 19 友輝股票(1000股起訴收盤價35元) 35,000元 20 聚恆股票(1000股起訴收盤價29.97元) 29,970元 21 誠美材股票(2549股起訴收盤價11.60元) 29,568元 22 龍巖股票(1000股起訴收盤價37.70元) 37,700元 23 三竹股票(1000股起訴收盤價62.40元) 62,400元 24 白紗科技股票(2000股起訴收盤價21.35元) 42,700元 25 盛弘股票(2314股起訴收盤價39.70元) 91,866元 26 旭源股票(2050股起訴收盤價16.15元) 33,108元 27 成霖股票(1000股起訴收盤價13.30元) 13,300元 28 東聯化學股票(67股起訴收盤價23元) 1,541元 29 東企股票(589股,已下市) 0元 附表二: 編號 遺產內容(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 1 新竹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 544,745元 2 新竹縣○○市○○段0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1/8;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0號) 32,375元 3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4元 14元 4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5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6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5,627元 5,627元 7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新社分社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49元 49元 8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3,103元 13,103元 9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帳戶存款59元 59元 附表三: 編號 遺產內容(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 1 新竹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 544,745元 2 新竹縣○○市○○段0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1/8;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0號) 32,375元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社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08,994元 108,994元 4 中華郵政公司竹北郵局00000000000000號存款174元 174元

2024-11-21

SCDV-112-家繼訴-69-20241121-3

家繼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原 告 莊根榮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原 告 莊坤鐘 特別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被 告 莊文達 鍾莊月鳳 莊淑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柏旻 住新竹縣○○市○○○街000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被繼承人莊清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 兩造被繼承人莊郭寶珠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二 分割方法欄所示。 兩造被繼承人莊根玉所遺如附表三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三分 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莊文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莊根榮主張: (一)被繼承人莊郭寶珠為兩造之母,其子女有長子即莊根榮、 次男莊根玉、三男莊坤鐘、四男莊文達、五男莊清河、長 女鍾莊月鳳及次女莊淑真(下均分稱其名)。莊清河未婚 無子嗣,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由被繼承人莊郭寶珠單獨繼承。嗣被繼承人莊郭寶 珠於111年3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兩造 及莊根玉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為6分之1。又莊根玉於11 1年10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 繼承人莊根玉之繼承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被繼承人莊 清河、莊郭寶珠及莊根玉所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遺產並 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兩造就上開遺 產遲遲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 割等語。 (二)並於本院聲明:   ⒈兩造就被繼承人莊清河所遺如附件號編號1至29號所示之遺 產(由原繼承人莊郭寶珠單獨繼承,取得潛在應繼分全部 )及被繼承人莊郭寶珠所遺號30至38號所示之遺產,分割 如各編號「分割方法」欄所示。   ⒉兩造就被繼承人莊根玉所遺如附件編號1至38號所示之遺產 (由原繼承人莊根玉繼承,取得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及 被繼承人莊根玉所遺如附件編號30至42號所示之遺產,分 割如各編號「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原告莊坤鐘主張:   兩造被繼承人莊清何、莊郭寶珠、莊根玉所遺之遺產希望變 價分割。並於本院聲明:兩造被繼承人莊清河、莊郭寶珠、 莊根玉所遺之遺產變價分割,並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三、被告則以: (一)被告鍾莊月鳳及莊淑真則以:同意分割。兩造被繼承人莊清 何、莊郭寶珠、莊根玉所遺不動產亦為兩造所共有,原為兩 造被繼承人莊清何、莊郭寶珠、莊根玉及莊淑真居住,莊榮 根於兩造被繼承人過世後才搬回居住,並暴力對待莊淑貞, 莊淑貞曾多次報警無法解決,以致離家在外,有家回不得, 惟莊淑貞迄今仍持續繳交房屋之水電費。被告希望不動產部 分歸被告所有或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 (二)莊文達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提出書狀略以: 同意所有股票及存款以應繼分比例分割,房子及土地則變價 分割等語。 四、本院的判斷:   (一)被繼承人莊郭寶珠為兩造之母,其子女有長子即莊根榮、 次男莊根玉、三男莊坤鐘、四男莊文達、五男莊清河、長 女鍾莊月鳳及次女莊淑真。莊清河未婚無子嗣,於111年1 月2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被繼承人莊郭 寶珠單獨繼承。嗣被繼承人莊郭寶珠於111年3月14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兩造及莊根玉為其繼承人。 又莊根玉於111年10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遺 產,兩造應繼分比例各1/5之事實,為兩造不爭執,並有 除戶謄本、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 、土地異動索引、建物謄本、所有權狀、竹北市農會函文 及函附之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分行112年9月20日函文及函附交易明細、第一信用合作社 函文及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 函附之交易明細、台灣銀行新竹分行函文及函附之帳號查 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函文及函附之存款 餘額證明書暨交易明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函文 及檢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案件更正申請書暨遺產 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台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函附之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合 作金庫113年5月15日函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函及函附之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會作業管理 部函及函附之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函文 及函附之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單暨交易明細在卷可參。 (二)兩造為莊清河、莊郭寶珠、莊根玉之繼承人,應有部分各 為1/5,兩造被繼承人莊清河、莊郭寶珠、莊根玉所遺上 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兩造 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莊根榮、莊坤鐘依民法第1164條 規定請求分割,應屬有據。    (三)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 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 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 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 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 民法第824條第2、3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 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 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 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 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 ,以為妥適之判決。本院審酌如附表一、二、三編號1、2 所示遺產為不動產,莊根榮及莊鍾月鳳、莊淑貞均有意單 獨取得,然本院審酌兩造就前開不動產原亦為共有人、權 利範圍各1/8,如以變價方式分割除可能增加共有人外, 兩造就管理使用仍無法達成共識,認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日後決定是否將不動產共同處 分以解決紛爭。其餘部分為金錢、股票及儲值卡價值均屬 可分,則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各 自取得。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莊清 何、莊郭寶珠、莊根玉所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遺產,尚 無不合,並應依如附表一、二、三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附表一: 編號 遺產內容(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新竹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5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竹縣○○市○○段0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1/8;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0號) 同上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款款100元及利息 同上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4元及利息 同上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4,684元及利息 同上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10元及利息 同上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82元及利息 同上 8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71,010元及利息 同上 9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號帳戶存款250元及利息 同上 10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00000000000000號存款0元 11 六暉-KY股票(1100股及股息) 同上 12 大毅股票(1000股及股息) 同上 13 榮運股票(1000股及股息) 同上 14 國賓股票(4000股及股息) 同上 15 臺企銀股票(1187股及股息) 同上 16 崇越電通股票(1000股及股息) 同上 17 旭富股票(1350股及股息) 同上 18 力達-KY股票(1160股及股息) 同上 19 友輝股票(1000股及股息) 同上 20 聚恆股票(1000股及股息) 同上 21 誠美材股票(2549股及股息) 同上 22 龍巖股票(1000股及股息) 同上 23 三竹股票(1000股及股息) 同上 24 白紗科技股票(2000股及股息) 同上 25 盛弘股票(2314股及股息) 同上 26 旭源股票(2050股及股息) 同上 27 成霖股票(1000股及股息) 同上 28 東聯化學股票(67股及股息) 同上 29 東企股票(589股,已下市)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遺產內容(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新竹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5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竹縣○○市○○段0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1/8;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0號) 同上 3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4元及利息 同上 4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000,000元及利息 同上 5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000,000元及利息 同上 6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5,627元及利息 同上 7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新社分社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49元 同上 8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3,103元及利息 同上 9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帳戶存款59元 同上 附表三: 編號 遺產內容(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新竹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5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竹縣○○市○○段0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1/8;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0號) 同上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社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08,994元及利息 同上 4 中華郵政公司竹北郵局00000000000000號存款174元及利息 同上

2024-10-18

SCDV-112-家繼訴-69-2024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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