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0

案號

SCDV-112-家繼訴-69-20241220-4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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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件分割遺產的家事案件。莊根榮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因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所以法院裁定駁回了他的上訴。簡單來說,就是上訴人因為沒交錢,所以上訴失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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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莊根榮 視同上訴人 莊坤鐘 特別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被上訴人 莊文達 鍾莊月鳳 莊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112年度家繼訴 字第6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起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答詢表在卷可參,依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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