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HOANG PHUONG(中文譯名:阮黃芳,越南 籍)
指定辯護人 高立翰律師
被 告 DUONG DUC THINH(中文譯名:楊德盛,越南籍)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0樓(現羈
押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王俊賀律師
陳克譽律師
陳亭宇律師
被 告 NGUYEN TUAN HUNG(中文譯名:阮俊雄,越南籍)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指定辯護人 唐玉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8393、18394、2185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TPDM-113-訴-872-20250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