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皓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88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83號),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皓然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皓然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12年11月8日22時
26分許,為客人泊車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沿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二路慢車道由南往北行駛,在復興二
路260號前欲自慢車道迴轉至北往南車道往南行駛,本應注
意汽車迴車前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
、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有無來往車輛即貿然迴
轉至北向南之車道,適有陳佳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復興二路外側快車道由南往北駛至該處,見
楊皓然迴轉時閃避不及,車頭與楊皓然所駕車輛左側車身發
生碰撞,陳佳生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及臉部擦
挫傷、頸部、左上肢及右下肢鈍傷之傷害。楊皓然於事發後
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犯罪前,向據
報到場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皓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至3頁、偵卷第28頁、本院審交易卷第
3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佳生警詢證述(見警卷第5至7
頁)相符,並有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1、談話紀錄
表、自首情形紀錄表、酒測紀錄表、現場照片、監視畫面翻
拍照片、車籍與駕照資料、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見警卷第
9頁、第21至38頁、偵卷第7至9頁、本院審交易卷第17至19
頁)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按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車禍發生前正
從復興二路南向北慢車道開始迴轉而橫向行駛在復興二路上
,車身跨越行車分向線時即遭告訴人撞上,有現場圖及前開
監視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可按,被告同供稱其迴轉時不
知對方如何行駛,沒有看到對方車輛(見警卷第2、24頁)
,可見被告於迴車前未注意看清往來車輛,待告訴人之車輛
通過後再行迴轉,自有違反注意義務之情事,該路段當時既
無其他障礙物阻擋被告視線,復無其他導致被告必須立即違
規迴轉以閃避之緊急情況,足見被告如有遵守前揭注意義務
,待告訴人車輛通過後始行迴轉,即不至發生本件事故。是
被告既領有合格駕駛執照,對此當知悉並遵守,且依當時視
線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未注意而肇致本次
事故,此部分過失行為甚為明確,與告訴人所受傷勢間亦有
相當因果關係,當可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
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
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此有前揭自首情形
紀錄表在卷可查,堪認符合自首要件,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
規定,減輕其刑。
㈡、審酌被告僅為貪圖方便,不顧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迴轉時未
禮讓來往車輛先行,導致本次車禍事故及告訴人受有事實欄
所載傷勢,應負全部之過失責任,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損
害均非輕微,所為自值非難。且被告與告訴人原已當庭達成
調解協議,但被告嗣後調解時又反悔,始未能達成調解,有
本院調解紀錄在卷,被告迄今同未再與告訴人另行調解或賠
償,致告訴人所受損失迄今未獲填補,難認被告有彌補損失
之誠意。又有不能安全駕駛、毒品及其餘過失傷害等前科(
均不構成累犯),有其前科紀錄在卷。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
承犯行,尚見悔意,暨其為高中畢業,目前在人力派遣公司
上班,無人需扶養、家境普通(見本院審交易卷第39頁)等
一切情狀,參酌告訴人歷次以口頭或書面陳述之意見,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KSDM-113-交簡-2247-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