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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韻即陳佳靜 住○○市○○區○○○路○段00○0號 八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二、請陳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3年10月迄今之每月 必要支出,且應逐一列出各項支出項目(如膳食費、交通費 、租金、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並應提出相關單據或證 明文件以佐;或陳報願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 活費用1.2倍計算(113年為19,172元、114年為20,122元) ,並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列 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0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 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 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 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 質。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 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房 租津貼、老人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若 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依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即收入狀況說明書,有汽車1輛,請提 出請提出機車行照、現值估價證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2025-03-20

TYDV-114-消債更-211-20250320-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 理 人 蔡鎔伊 債 務 人 郭秀鳳 債 務 人 陳弘建 債 務 人 陳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郭秀鳳、陳佳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6,2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郭秀鳳、陳弘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6,23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㈢前開㈠、㈡項所命之給付,債務人若有任何一人向債權人 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 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並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㈠、㈡、㈢、㈣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11

CYDV-113-司促-8272-2024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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