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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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41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後 」,債務人死亡者,依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3 項規定,固得 續行強制執行,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無 當事人能力,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 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36 號裁定可 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18日執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9年度中小字第3553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 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早於聲請人聲請 強制執行前之112年2月4日死亡等情,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 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6691號債權憑證、債務人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是揆諸首揭說明可知,債 務人既已於112年2月4日即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 聲請人於債務人死亡後始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 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聲請人為補正,是認聲請 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2-24

SCDV-114-司執-9241-20250224-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19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勝宗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 後」,債務人死亡者,依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3 項規定,固 得續行強制執行,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 無當事人能力,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 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36 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21日執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99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 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早於聲請人聲請 強制執行前之113年9月19日死亡等情,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 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2860號債權憑證、 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是揆諸首揭 說明可知,債務人既已於113年9月19日即本件強制執行開始 「前」死亡,聲請人於債務人死亡後始對其聲請強制執行, 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聲請人為補 正,是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2-24

SCDV-114-司執-9519-20250224-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835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昭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記名本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 明其權利,此觀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7 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是本票權利讓與人於取得本票裁定 後,復將票據權利移轉予受讓人,執行法院應依外觀形式審 查該本票之背書有無連續。如背書不連續,不得謂該受讓人 已取得票據權利而為適格之債權人。 二、債權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9929本票裁定與確 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出與本票裁定所載 相符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原本等證明文件。惟查,系爭 本票係記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應由原受款人及後續受轉讓 之人以背書及交付之方式為讓與,受轉讓之人始能取得該本 票之票據權利。然債權人所提系爭本票原本,並無前手即日 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背書,其背書不連續。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不得謂已取得系爭本票債權,無從認定本件 債權人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 日命其補正背書連續之本票,該通知已於114年2月5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 ,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2-24

SCDV-113-司執-49835-20250224-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3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送達代收人 蔡建良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債 務 人 陳玉珊  住南投縣○里鎮○○里0鄰○○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南投縣埔里鎮 ,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2-19

SCDV-114-司執-8637-20250219-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2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張泳煌  住桃園市龍潭區八德里7鄰梅龍一街22             巷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龍潭區 ,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2-19

SCDV-114-司執-8724-20250219-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92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白貴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後 」,債務人死亡者,依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3 項規定,固得 續行強制執行,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無 當事人能力,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 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36 號裁定可 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13日執本院105年 度司執字第1188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 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前 之113年7月18日死亡等情,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本院10 5年度司執字第11883號債權憑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是揆諸首揭說明可知,債務人既已於 113年7月18日即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聲請人於債 務人死亡後始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 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聲請人為補正,是認聲請人強制執行 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2-18

SCDV-114-司執-7792-20250218-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8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市○○區○○路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謝曉峰  住新竹縣竹北市聯興三街136巷158弄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曉峰所有之勞保薪資,惟經查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花蓮縣玉里鎮。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2-17

SCDV-114-司執-7188-20250217-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7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1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區○○街00號之1               送達代收人 詹琇雯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黃詠程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縣六腳鄉 ,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2-17

SCDV-114-司執-7876-20250217-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01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代 理 人 楊予銣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李煥堂  住新竹縣○○市○○○路00巷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煥堂所有之勞保薪資,惟經查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2-17

SCDV-114-司執-7201-20250217-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市○○區○○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吳麗娟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周美玲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居新竹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周美玲所有之勞保薪資,惟經查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5-02-13

SCDV-114-司執-6947-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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