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4號
原 告 羅冠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安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原告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TCDV-113-補-2564-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