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補-2564-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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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羅冠儒告陳安偲損害賠償,但因為羅冠儒沒繳裁判費 8,700 元,所以法院要他五天內補繳,不然就要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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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4號 原 告 羅冠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安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原告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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