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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 告 凱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晨光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於 民國113年12月18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促字第 155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6,83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 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2025-03-12

TYDV-114-訴-509-20250312-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7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貝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2024-12-26

KSEV-113-雄補-3175-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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