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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產物保險公司告陳寶貝損害賠償,但因為台產沒有繳裁判費,所以法院要台產在五天內繳錢,不然就會直接駁回台產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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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7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貝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