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鍾瑞玲
被 告 陳振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 年度執聲沒正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瑞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鍾瑞玲因被告陳振智犯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案件,經依本署檢察官
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
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
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振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鍾瑞玲繳納
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又被告經本院以112 年度交
訴字第11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13 年4 月23
日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
,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
到案執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命警依址前往拘提
被告未獲等情,有本院112 年度交訴字第116 號刑事判決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1 份、國庫存款
收款書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 年11月22日竹檢云執
正113 執4078字第1139048579號函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送達證書2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 份、拘
提報告書1 份、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資料查詢2 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
等在卷可憑,且具保人及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
前述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
足佐,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
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SCDM-114-聲-118-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