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陳明煌
蔡譽彬
被 告 陳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025元,及其中新臺幣67,694元自民國
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02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KSEV-114-雄小-137-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