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玉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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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黃信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捌仟玖佰伍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PCDV-114-司促-6598-2025033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9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許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 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PCDV-114-司促-6595-2025033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9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謝孟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壹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 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PCDV-114-司促-6596-2025033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9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吳瓊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 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PCDV-114-司促-6597-20250331-1

重補
三重簡易庭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9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芳松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 0,559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 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之利息),應繳裁判費1,7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 陳羽瑄

2025-03-27

SJEV-114-重補-498-2025032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3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王婷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參佰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4

KSDV-114-司促-4934-2025032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5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凃崑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參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4

PCDV-114-司促-6550-2025032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沈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4

KSDV-114-司促-4935-20250324-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天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46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 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 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1

SLDV-114-司促-763-20250321-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許世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6,648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ULDV-114-司促-1404-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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