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囑繼承登記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俐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珉展
陳紘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囑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再者,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原告甲○○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113年度家繼
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人甲○○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丙○○
及丁○○就被繼承人乙○○所遺如民事起訴狀附表1之:編號1、
登記日期為112年9月1日(即本件附表編號2),編號3至5、
登記日期均為112年8月25日(即本件附表編號3至5),及編
號6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
區○○街000巷00弄00號,即本件附表編號1)等不動產(下合
稱系爭不動產)之遺產繼承登記,均應予塗銷。以此,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塗銷之標的即系爭不動產價額為計算
標準,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
(下同)3,085,236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3,085,2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全部) 70,3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7,7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2250分之2096) 142,306元(依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0元計算)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分之1) 201,863元(依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8,450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分之5) 358,167元(依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700元計算) 5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312,600元(依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7,300元計算) 上開遺產合計價額為3,085,236元
KSYV-113-家繼訴-62-20250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