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盛君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盛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盛君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
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MLDM-114-聲保-12-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