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陳立輝
訴訟代理人 范呈楷律師
被 告 陳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
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
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抗字第551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被繼
承人陳添福之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5,897,752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該共同共有債權全部之金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5,89
7,7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裁判費之徵收,以為
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故本件應適用起訴時之修正前『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PCDV-114-補-341-20250225-1